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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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身亡:同桌共飲者被判擔責
文 | 《法治周末》記者 劉希平
責任編輯 | 戴蕾蕾
勸酒存在法律風險,如果過度勸酒,最后導致飲酒者死亡或傷害,同飲者或?qū)⒁袚欢ǖ姆韶熑巍?023年12月,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貴德縣人民法院就判決了一起同飲者擔責的案件。
2023年6月,小張和小李在一起喝酒,酒后小張給朋友小王打電話,讓他來一起喝酒,得知小王已經(jīng)在別處喝酒后,小張開著自己的電動車帶著小李一起去接小王一同喝酒。3人到達小張家后,已經(jīng)醉酒的小王從懷里掏出一瓶白酒3人繼續(xù)飲酒。當晚,醉酒后的小王應身體不適躺在小張家的沙發(fā)上,小張和小李并沒有及時照顧小王,任其躺在沙發(fā)上不省人事,二人又去別處喝酒。次日,小王在小張家中死亡。
事發(fā)后,死者小王的母親、妻子及子女將共同飲酒的小張和小李告上法庭向其二人索賠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60余萬元。
經(jīng)法庭審理認為,小王的死亡與飲酒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且同飲人醉酒或意識模糊時,共同飲酒者可以根據(jù)醉酒的日常生活經(jīng)驗判斷,予以及時提醒、勸告、阻止醉酒者繼續(xù)飲酒。如果行為人沒有及時勸阻制止,導致同飲者發(fā)生危險造成損害事實,就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同時,共同飲酒人未盡到保護同伴生命健康安全的警告、救助、通知等注意義務,也要對同伴人身損害后果承擔相應責任。結合本案,由于死者存在不能飲酒的疾病,應對自身死亡結果承擔主要責任,綜合考慮查明的事實、酌情認定小王自身承擔主要責任。故法庭判決小張向死者家屬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3萬余元,小李向死者家屬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1萬余元。
辦案法官解釋,通常情況下,飲酒者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飲酒行為導致不良后果在法律上的責任劃分是由飲酒者自擔風險,但以下四種情形,同飲勸酒者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一,強迫性勸酒,言語刺激。例如:不喝不夠朋友;行為上誘導,故意灌酒;不顧及對方的意識狀態(tài)繼續(xù)勸酒。第二,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然勸其喝酒。例如:對方身體本身就患有疾病不能飲酒或者服用了不能飲酒的藥物等情形。第三,飲酒結束后,沒有將醉酒者進行合理安置或者妥善照顧。一是醉酒者依然具有意識,此時盡到合理的注意及照顧義務即可,不苛求護送人盡到全面的照顧義務。二是若醉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未將其送至醫(y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而導致?lián)p害,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四,飲酒者酒后進行駕車等危險行為,同飲者沒有對其進行勸阻。
辦案法官表示,一般而言,法律不應干涉正常社會交往行為,為同桌聚餐客人提供適量酒水共飲系情誼行為,情誼行為本身并不產(chǎn)生法律上義務。但應摒棄賭酒、斗酒、強行勸酒等陋習,在享受聚會愉悅的同時應積極營造文明和諧的社會氛圍。
2
酒后滋事:看守所中過春節(jié)
文 | 《法治周末》記者 劉希平
□ 陳善文
責任編輯 | 戴蕾蕾
小酌怡情,大酗傷身。朋友相聚喝酒聊天增加感情是好事,但要把握好飲酒的度,保重自己身體的同時也保護他人,切忌酒后沖動鬧事,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遼寧省撫順市清原縣和湖南省株洲市兩男子,就因為在歲末年關之時酗酒鬧事,最后受到了法律的嚴懲,在看守所中過春節(jié)。
2023年1月17日,春節(jié)臨近。家住清原縣紅透山鎮(zhèn)的劉某和朋友喝了幾杯酒后,處于醉酒狀態(tài)。隨后,他來到紅透山鎮(zhèn)棚戶區(qū)一家漢堡店內(nèi)鬧事,而后在這家漢堡店門前無故用腳踹停車位中的車輛,漢堡店老板報警后,紅透山派出所民警出警到達現(xiàn)場進行處置。在事發(fā)現(xiàn)場,民警對劉某進行口頭傳喚,但劉某拒不配合,并用拳頭擊打民警面部一拳,致面部受傷,后劉某被帶到紅透山派出所候問室。當日22時,在紅透山派出所候問室內(nèi),民警受所長安排給劉某松手銬時,劉某用拳頭毆打松銬民警面部一拳,致面部受傷。清原縣公安局以劉某涉嫌襲警罪對其立案偵查。
清原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現(xiàn)場處置過程中,劉某拒不配合,且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構成襲警罪。最終法院以襲警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一年。最后,劉某在看守所中度過了春節(jié)。
和劉某一樣,家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區(qū)的李某,也因為在歲末年關之時酗酒鬧事而被判刑。
李某大學畢業(yè)后自己創(chuàng)業(yè),事業(yè)小有成就,尤其是生育一對龍鳳胎后,家庭和睦幸福美滿。案發(fā)當日,李某與一眾朋友吃夜宵。席間李某酒興較濃,喝了近一斤白酒,未盡興又喝了五六瓶啤酒。次日凌晨2時許,席散后李某通過網(wǎng)絡平臺叫了代駕司機,司機王某將車開至李某小區(qū)停車坪停好后結束代駕,欲收取代駕費用。
沒想到李某借著酒勁大撒酒瘋,以王某收費過高、代駕技術不好等為由與王某發(fā)生爭執(zhí),甚至揚言要“搞死”王某,并跑至駕駛室駕駛汽車欲撞擊王某。其妻子下樓接李某,見狀后趕緊攔在車前阻攔,但旁邊一停放車輛仍被蹭壞。李某下車后又將王某按在地上毆打,其妻子哭喊阻止,但力氣較小未能扯開。
民警丁某、輔警劉某接到110指令后火速到達現(xiàn)場,對李某的行為予以制止。但李某不僅不配合、不聽勸,還借著酒勁采取踢踹、抓撓等方式對民警進行攻擊。民警欲將李某帶離現(xiàn)場,李某仍拒不配合,并用手抓傷輔警劉某。后為阻止民警對其戴上手銬,李某直接躺在地上,雙腳用力踢踹民警腳踝,將輔警劉某踹倒在地。增援趕至現(xiàn)場后,才將李某強行帶離。
到達公安機關后,經(jīng)現(xiàn)場抽取血液樣本,李某血液樣本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98mg/100ml。民警丁某、輔警劉某系輕微傷。酒醒后,李某后悔不已,向出警民警道歉。后經(jīng)法醫(yī)鑒定,代駕司機王某的傷情為輕傷一級。李某妻子代為賠償了出警民警損失并取得諒解,并賠償了代駕司機王某醫(yī)療費用、停車坪被蹭車輛修理費用。
石峰區(qū)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襲警罪合并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3
醉酒駕車:行駛900米獲危險駕駛罪
文 | 《法治周末》記者 盧偉
責任編輯 | 戴蕾蕾
醉酒后駕車,行駛不到900米,最后卻換來了危險駕駛罪。對陜西省西安市藍田縣男子劉某來說,2022年的春節(jié)令他終生難忘。
2022年2月1日,大年初一20時50分許,劉某酒后無證駕駛一輛小型普通客車載乘其弟自藍田縣三里鎮(zhèn)馬河村沿藍田縣藍新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原宏輝購物廣場附近處,行駛距離不到900米時,被藍田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當場查獲。民警隨即帶其至藍田縣人民醫(yī)院提取血液,后送檢。經(jīng)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劉某的血醇濃度為90.93mg/100ml。
2022年8月8日,藍田縣人民法院對劉某犯危險駕駛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此案一審宣判后,劉某不服,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劉某提出,因為案發(fā)當日系春節(jié),其駕車行駛距離短;其駕駛證被注銷并非其自身原因。請求法院適用緩刑。
西安中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正確。同時,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藍田縣公安局交警管理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出具的駕駛證情況說明,劉某駕駛證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未按期換領新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將劉某駕駛證注銷。
西安中院認為,上訴人劉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原審判決結合檢察機關量刑建議,適用法律正確,所判處刑罰并無不當。對劉某及指定辯護人所提辯解、辯護意見,經(jīng)審查認為,劉某血醇濃度為90.93mg/100ml,駕車行駛距離較短,被查獲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在一、二審期間均表示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xiàn)。經(jīng)藍田縣司法局做社會調(diào)查評估,認為劉某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西安中院二審判決撤銷藍田縣法院一審判決,判決上訴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宣告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有民警提醒,喝完酒后不準備開車,只是把車挪動一小段距離,這種也屬于酒駕。汽車啟動并發(fā)生位移,飲酒后的駕駛人即處于駕駛行為中。只要駕駛員飲酒后有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并且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酒駕標準,即構成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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