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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媒體報道中的禁用詞

2024-04-23

新華社在《新聞閱評動態(tài)》第315期發(fā)表《新華社新聞報道中的禁用詞(第一批)》中規(guī)定了媒體報道中的禁用詞,體現(xiàn)了人道主義和主權意識。

 

新增的時政社會生活類詞匯中強調(diào),對國內(nèi)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yè)負責人,不使用“老板”。報道中一般不有意突出某一類型群體或某一種身份。如災禍報道中,不使用“死難者中有一名北大學生,其余為普通群眾”等類似提法。

 

另外,新聞媒體和網(wǎng)站應當禁用的不文明用語有38個,例如“裝逼、草泥馬、特么的、撕逼、瑪拉戈壁、爆菊、JB、呆逼、本屌、齊B短裙、法克魷、丟你老母”等。

 

不宜稱“中共XX省省委書記”“XX市市委書記”,應稱“中共XX省委書記”“XX市委書記”。除對過去特定歷史時期的表述外,不再繼續(xù)使用“少數(shù)民族上層人士”的稱謂。

 

不得將香港、澳門與中國并列提及,如“中港”“中澳”等。不宜將內(nèi)地與香港、澳門簡稱為“內(nèi)港”“內(nèi)澳”,可以使用“內(nèi)地與香港(澳門)”,或者“京港(澳)”“滬港(澳)”等。

 

此外,“村長”“村官”“解放前(后)”“新中國成立前(后)”“前蘇聯(lián)”“深港一體化”“一帶一路”戰(zhàn)略等過去慣用提法,也在禁用詞之列。

 

百度搜索“一帶一路”,從網(wǎng)媒到政府官網(wǎng),錯用比比皆是。

 

新華社發(fā)布《新華社新聞信息報道中的禁用詞和慎用詞(2016年7月修訂)》,在2015年11月發(fā)布的《新華社在新聞報道中的禁用詞(第一批)》45條禁用詞、規(guī)范用語基礎上,這版新增57條內(nèi)容,供大家參考。

 


以下為最新修訂版全文:

 

▍時政和社會生活類

 

1、對有身體傷疾的人士不使用“殘廢人”“獨眼龍”“瞎子”“聾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稱,而應使用“殘疾人”“盲人”“聾人”“智力障礙者”或“智障者”等詞匯。

 

2、報道各種事實特別是產(chǎn)品、商品時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最先進”等具有極端評價色彩的詞匯。

 

3、醫(yī)藥產(chǎn)品報道中不得含有“療效最佳”“根治”“安全預防”“安全無副作用”“治愈率”等詞匯,藥品報道中不得含有“藥到病除”“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最新技術”“最高技術”“最先進制法”“藥之王”“國家級新藥”等詞匯。

 

4、通稿報道中,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男神”“女神”等詞匯,可使用“著名演員”“著名藝術家”等。

 

5、對各級領導同志的各種活動報道,慎用“親自”等詞。除了黨中央國務院召開的重要會議外,一般性會議不用“隆重召開”字眼。

 

6、對國內(nèi)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yè)負責人,不使用“老板”。

 

7、報道中一般不有意突出某一類型群體或某一種身份。如災禍報道中,不使用“死難者中有一名北大學生,其余為普通群眾”的類似提法。

 

8、不使用“踐行‘八榮八恥’”的提法,應使用“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

 

9、報道中禁止使用“哇噻”“媽的”等臟話、黑話等。近年來網(wǎng)絡用語中對各種詞語進行縮略后新造的“PK”“TMD”等(新媒體可用“PK”一詞),也不得在報道中使用。近年來“追星”活動中不按漢語規(guī)則而生造出的“玉米”“綱絲”“涼粉”等特殊詞匯,我社報道中只能使用其本義,不能使用為表示“某明星的追崇者”的引申義。如果報道中因引用需要,無法回避這類詞匯時,均應使用引號,并以括號加注,表明其實際內(nèi)涵。

 

10、新聞媒體和網(wǎng)站應當禁用的38個不文明用語:

 

裝逼、草泥馬、特么的、撕逼、瑪拉戈壁、爆菊、JB、呆逼、本屌、齊B短裙、法克魷、丟你老母、達菲雞、裝13、逼格、蛋疼、傻逼、綠茶婊、你媽的、表砸、屌爆了、買了個婊、已擼、吉跋貓、媽蛋、逗比、我靠、碧蓮、碧池、然并卵、日了狗、屁民、吃翔、XX狗、淫家、你妹、浮尸國、滾粗。

 

▍法律法規(guī)類

 

11、在新聞稿件中涉及如下對象時不宜公開報道其真實姓名:

 

犯罪嫌疑人家屬;

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

采用人工授精等輔助生育手段的孕、產(chǎn)婦;

嚴重傳染病患者;

精神病患者;

被暴力脅迫賣淫的婦女;

艾滋病患者;

有吸毒史或被強制戒毒的人員。

 

涉及這些人時,稿件可使用其真實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張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12、對刑事案件當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應使用“犯罪嫌疑人”。

 

13、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訴,被告也可以反訴。不要使用原告“將某某推上被告席”這樣帶有主觀色彩的句子。

 

14、不得使用“某某黨委決定給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職、開除等處分”,可使用“某某黨委建議給予某某撤職、開除等處分”。

 

15、不要將“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稱作“全國人大副委員長”,也不要將“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稱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級人大常委會的委員,不要稱作“人大常委”。

 

16、國務院所屬研究機構(gòu)、直屬機構(gòu)和其他相關機構(gòu),稱謂要寫全,不得簡稱為“國務院”。

 

17、“村民委員會主任”簡稱“村主任”,不得稱“村長”。大學生村干部可稱作“大學生村官”,除此之外不要把村干部稱作“村官”。

 

18、在案件報道中指稱“小偷”“強奸犯”等時,不要使用其社會身份或者籍貫作標簽式前綴。如:一個曾經(jīng)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寫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寫成“教授罪犯”;不要使用“河南小偷”“安徽農(nóng)民歹徒”一類的寫法。

 

19、國務院機構(gòu)中的審計署的正副行政首長稱“審計長”“副審計長”,不要稱作“署長”“副署長”。

 

20、各級檢察院的“檢察長”不要寫成“檢察院院長”。

 

21、不宜稱“中共XX省省委書記”“XX市市委書記”,應稱“中共XX省委書記”“XX市委書記”。

 

22、一般不再公開使用“非黨人士”的提法。在特定場合,如需強調(diào)民主黨派人士的身份,可使用“非中共人士”。“黨外人士”主要強調(diào)中共黨內(nèi)與黨外的區(qū)別,已經(jīng)約定俗成,可繼續(xù)使用。

 

23、除對過去特定歷史時期的表述外,不再繼續(xù)使用“少數(shù)民族上層人士”的稱謂。

 


▍民族宗教類

 

24、對各民族,不得使用舊社會流傳的帶有污辱性的稱呼。不能使用“回回”“蠻子”等,而應使用“回族”等。不能隨意簡稱,如“蒙古族”不能簡稱為“蒙族”,“維吾爾族”不能簡稱為“維族”,“朝鮮族”不能簡稱為“鮮族”等。

 

25、禁用口頭語言或?qū)I(yè)用語中含有民族名稱的污辱性說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來指代“庸醫(yī)”。不得使用“蒙古人”來指代“先天愚型”等。

 

26、少數(shù)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稱為民族,只能稱為“XX人”,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不能稱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等。

 

27、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稱與后世民族名稱混淆,如不能將“高句麗”稱為“高麗”,不能將“哈薩克族”“烏孜別克族”等泛稱為“突厥族”或“突厥人”。

 

28、“穆罕默德”通常是指伊斯蘭教先知。有一些穆斯林的名字叫“穆罕默德”。為了區(qū)別和避免誤解,對這些穆斯林應加上其姓,即使用兩節(jié)姓名。

 

29、“穆斯林”是伊斯蘭教信徒的通稱,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為一談。不能說“回族就是伊斯蘭教”“伊斯蘭教就是回族”。稿件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稱“穆斯林”。

 

30、涉及信仰伊斯蘭教的民族的報道,不得提及與豬相關內(nèi)容。

 

31、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說“宰”,不能寫作“殺”。

 

▍港澳臺和領土主權類

 

32、香港、澳門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qū)。在任何文字、地圖、圖表中都要避免讓人誤以為香港、澳門是“國家”。尤其是與其他國家名稱連用時,應注意以“國家和地區(qū)”來限定。

 

33、不得將香港、澳門與中國并列提及,如“中港”“中澳”等。不宜將內(nèi)地與香港、澳門簡稱為“內(nèi)港”“內(nèi)澳”,可以使用“內(nèi)地與香港(澳門)”,或者“京港(澳)”“滬港(澳)”等。

 

34、“臺灣”與“祖國大陸(或‘大陸’)”為對應概念,“香港、澳門”與“內(nèi)地”為對應概念,不得弄混。

 

35、不得將港澳臺居民來內(nèi)地(大陸)稱為來“中國”或“國內(nèi)”。不得說“港澳臺游客來華(國內(nèi))旅游”,應稱為“港澳臺游客來內(nèi)地(大陸)旅游”。

 

36、中央領導同志到訪香港、澳門應稱為“視察”,不得稱為“出訪”。中央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到訪香港、澳門應稱為“考察”或“訪問”。

 

37、稱呼包含香港、澳門的國際組織如世界貿(mào)易組織、世界氣象組織成員時,應統(tǒng)稱為“世界貿(mào)易組織成員”“世界氣象組織成員”等,不得稱為“成員國”。

 

38、在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或其他體育事務中,原則上按相應章程的要求或約定稱呼。如“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可簡稱為“中國奧委會”,“中國香港奧林匹克委員會”可簡稱為“中國香港奧委會”,“中國國家隊”可簡稱為“國家隊”,“中國香港隊”可簡稱為“香港隊”。

 

39、區(qū)分“香港(澳門)居民(市民)”和“香港(澳門)同胞”概念,前者指居住在港(澳)的全體人員,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也包括中國籍居民和外國籍居民,后者則指中華民族大家庭成員。

 

40、區(qū)分國境與關境概念。國境是指一個國家行使主權的領土范圍,從國境的角度講,港澳屬“境內(nèi)”;關境是指適用同一海關法或?qū)嵭型魂P稅制度的區(qū)域,從關境的角度講,港澳屬單獨關稅區(qū),相對于內(nèi)地屬于“境外”。內(nèi)地人員赴港澳不屬出國但屬出境。

 


41、將港澳臺業(yè)務單列為國內(nèi)業(yè)務的特殊類別加以規(guī)范管理,將往來內(nèi)地及港澳臺之間的交通線路稱為“港澳臺航線”或“國際/港澳臺航線”;將手機“港澳臺漫游”業(yè)務單獨表示,或稱為“國際/港澳臺漫游”,也可稱為“跨境漫游”或“區(qū)域漫游”。

 

42、不得將港資、澳資企業(yè)劃入外國企業(yè),在表述時少用“視同外資”,多用“參照外資”。

 

43、內(nèi)地與港澳在交流合作中簽訂的協(xié)議文本等不得稱為“條約”,可稱為“安排”“協(xié)議”等;不得將適用于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專屬名詞用于內(nèi)地與港澳。

 

44、涉及內(nèi)地與港澳在司法聯(lián)系與司法協(xié)助方面,不得套用國際法上的術語,如內(nèi)地依照涉外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等程序與港澳開展司法協(xié)助,不得使用“中外司法協(xié)助”“國際司法協(xié)助”“中港(澳)司法協(xié)助”等提法,應表述為“區(qū)際司法協(xié)助”或“內(nèi)地與香港(澳門)司法協(xié)助”等;對兩地管轄權或法律規(guī)范沖突,應使用“管轄權沖突”“法律沖突”等規(guī)范提法,不得使用“侵犯司法主權”等不規(guī)范提法;不得使用“引渡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表述,應稱為“移交或遣返犯罪嫌疑人或罪犯”。

 

45、不得將香港、澳門回歸祖國稱為“主權移交”“收回主權”,應表述為中國政府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政權交接”。不得將回歸前的香港、澳門稱為“殖民地”,可說“受殖民統(tǒng)治”。不得將香港、澳門視為或稱為“次主權”地區(qū)。

 

46、不得使用內(nèi)地與港澳“融合”“一體化”或深港、珠澳“同城化”等詞語,避免被解讀為模糊“兩制”界限、不符合“一國兩制”方針政策。

 

47、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的官方機構(gòu)和制度安排,應按照基本法表述。如“香港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不得說成“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政府行政長官”,“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立法會”不得說成“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政府立法會”;香港、澳門實行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不得說成“三權分立”。

 

48、對港澳反對派自我褒揚的用語和提法要謹慎引用。如不使用“雨傘運動”的說法,應稱為“非法‘占中’”或“違法‘占中’”;不稱“占中三子”,應稱為“非法‘占中’發(fā)起人”,開展輿論斗爭時可視情稱為“占中三丑”;不稱天主教香港教區(qū)退休主教陳日君等為“榮休主教”,應稱為“前主教”。

 

49、對 1949 年 10 月 1 日之后的臺灣地區(qū)政權,應稱之為“臺灣當局”或“臺灣方面”,不使用“中華民國”,也一律不使用“中華民國”紀年及旗、徽、歌。嚴禁用“中華民國總統(tǒng)(副總統(tǒng))”稱呼臺灣地區(qū)正(副)領導人,可稱為“臺灣當局領導人(副領導人)”“臺灣地區(qū)領導人(副領導人)”。對臺灣“總統(tǒng)選舉”,可稱為“臺灣地區(qū)領導人選舉”,簡稱為“臺灣大選”。

 

50、不使用“臺灣政府” 一詞。不直接使用臺灣當局以所謂“國家”“中央”“全國”名義設立的官方機構(gòu)名稱,對臺灣方面“一府”(“總統(tǒng)府”)、“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jiān)察院”)及其下屬機構(gòu),如“內(nèi)政部”“文化部”等,可變通處理。

 

如對“總統(tǒng)府”,可稱其為“臺灣當局領導人幕僚機構(gòu)”“臺灣當局領導人辦公室”;對“立法院”可稱其為“臺灣地區(qū)立法機構(gòu)”;對“行政院”可稱其為“臺灣地區(qū)行政管理機構(gòu)”;對“臺灣當局行政院各部會”可稱其為“臺灣某某事務主管部門”“臺灣某某事務主管機關”,如“文化部”可稱其為“臺灣文化事務主管部門”,“中央銀行”可稱其為“臺灣地區(qū)貨幣政策主管機關”,“金管會”可稱其為“臺灣地區(qū)金融監(jiān)管機構(gòu)”特殊情況下不得不直接稱呼上述機構(gòu)時,必須加引號,我廣播電視媒體口播時則需加“所謂”一詞。陸委會現(xiàn)可以直接使用,一般稱其為“臺灣方面陸委會”或“臺灣陸委會”。

 


51、不直接使用臺灣當局以所謂“國家”“中央”“全國”名義設立的官方機構(gòu)中官員的職務名稱,可稱其為“臺灣知名人士”“臺灣政界人士”或“xx 先生(女士)”。對“總統(tǒng)府秘書長”,可稱其為“臺灣當局領導人幕僚長”“臺灣當局領導人辦公室負責人”;對“行政院長”,可稱其為“臺灣地區(qū)行政管理機構(gòu)負責人”;對“臺灣各部會首長”,可稱其為“臺灣當局某某事務主管部門負責人”;對“立法委員”,可稱其為“臺灣地區(qū)民意代表”。臺灣省、市級及以下(包括臺北市、高雄市等“行政院直轄市”)的政府機構(gòu)名稱及官員職務,如省長、市長、縣長、議長、議員、鄉(xiāng)鎮(zhèn)長、局長、處長等,可以直接稱呼。

 

52、“總統(tǒng)府”“行政院”“國父紀念館”等作為地名,在行文中使用時,可變通處理,可改為“臺灣當局領導人辦公場所”“臺灣地區(qū)行政管理機構(gòu)辦公場所”“臺北中山紀念館”等。

 

53、“政府”一詞可使用于省、市、縣以下行政機構(gòu),如“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不用加引號,但臺灣當局所設“福建省”“連江縣”除外。對臺灣地區(qū)省、市、縣行政、立法等機構(gòu),應避免使用“地方政府”“地方議會”的提法。

 

54、涉及“臺獨”政黨“臺灣團結(jié)聯(lián)盟”時,不得簡稱為“臺聯(lián)”,可簡稱“臺聯(lián)黨”?!皶r代力量”因主張“臺獨”,需加引號處理。“福摩薩”“福爾摩莎”因具有殖民色彩,不得使用,如確需使用時,須加引號。

 

55、對國民黨、民進黨、親民黨等黨派機構(gòu)和人員的職務,一般不加引號。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chǎn)黨并列時可簡稱“國共兩黨”。對于國共兩黨交流,不使用“國共合作”“第三次國共合作”等說法。對親民黨、新黨不冠以“臺灣”字眼。

 

56、對臺灣民間團體,一般不加引號,但對以民間名義出現(xiàn)而實有官方背景的團體,如臺灣當局境外設置的所謂“經(jīng)濟文化代表處(辦事處)”等應加引號;對具有反共性質(zhì)的機構(gòu)、組織(如“反共愛國同盟”“三民主義統(tǒng)一中國大同盟”)以及冠有“中華民國”字樣的名稱須回避,或采取變通的方式處理。

 

57、對島內(nèi)帶有“中國”“中華”字眼的民間團體及企事業(yè)單位,如臺灣“中華航空”“中華電信”“中國美術學會”“中華道教文化團體聯(lián)合會”“中華兩岸婚姻協(xié)調(diào)促進會”等,可以在前面冠以“臺灣”直接稱呼,不用加引號。

 

58、對以民間身份來訪的臺灣官方人士,一律稱其民間身份。因執(zhí)行某項兩岸協(xié)議而來訪的臺灣官方人士,可稱其為“兩岸XX協(xié)議臺灣方面召集人”“臺灣XX事務主管部門負責人”。

 

59、對臺灣與我名稱相同的大學和文化事業(yè)機構(gòu),如“清華大學”“故宮博物院”等,應在前面加上臺灣、臺北或所在地域,如“臺灣清華大學”“臺灣交通大學”“臺北故宮博物院”,一般不使用“臺北故宮”的說法。

 

60、對臺灣冠有“國立”字樣的學校和機構(gòu),使用時均須去掉“國立”二字。如“國立臺灣大學”,應稱“臺灣大學”;“XX國小”“XX國中”,應稱“XX小學”“XX初中”。

 

61、金門、馬祖行政區(qū)劃隸屬福建省管理,因此不得稱為臺灣金門縣、臺灣連江(馬祖地區(qū)),可直接稱金門、馬祖。從地理上講,金門、馬祖屬于福建離島,不得稱為“臺灣離島”,可使用“外島”的說法。

 

62、對臺灣當局及其所屬機構(gòu)的法規(guī)性文件與各式官方文書等,應加引號或變通處理。對臺灣當局或其所屬機構(gòu)的“白皮書”,可用“小冊子”“文件”一類的用語稱之。

 

63、不得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自稱為“大陸法律”。

 

對臺灣所謂“憲法”,應改為“臺灣地區(qū)憲制性規(guī)定”,“修憲”“憲改”“新憲”等一律加引號。對臺灣地區(qū)施行的“法律”改稱為“臺灣地區(qū)有關規(guī)定”。如果必須引用臺灣當局頒布的“法律”時,應加引號并冠之“所謂”兩字。

 

不得使用“兩岸法律”等具有對等含義的詞語,可就涉及的有關內(nèi)容和問題進行具體表述,如“海峽兩岸律師事務”“兩岸婚姻、繼承問題”“兩岸投資保護問題”等。

 

64、兩岸關系事務是中國內(nèi)部事務,在處理涉臺法律事務及有關報道中,一律不使用國際法上專門用語。如“護照”“文書認證、驗證”“司法協(xié)助”“引渡”“偷渡”等,可采用“旅行證件”“兩岸公證書使用”“文書查證”“司法合作” “司法互助”“遣返”“私渡”等用語。涉及臺灣海峽海域時不得使用“海峽中線”一詞,確需引用時應加引號。

 

65、國際場合涉及我國時應稱中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能自稱“大陸”;涉及臺灣時應稱“中國臺灣”,且不能把臺灣和其他國家并列,確需并列時應標注“國家和地區(qū)”。

 

66、對不屬于只有主權國家才能參加的國際組織和民間性的國際經(jīng)貿(mào)、文化、體育組織中的臺灣團組機構(gòu),不能以“臺灣”或“臺北”稱之,而應稱其為“中國臺北”“中國臺灣”。若特殊情況下使用“中華臺北”,需事先請示外交部和國臺辦。

 

67、臺灣地區(qū)在 WTO 中的名稱為“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單獨關稅區(qū)”(簡稱“中國臺北單獨關稅區(qū)”)。2008 年以來經(jīng)我安排允許臺灣參與的國際組織,如世界衛(wèi)生大會、國際民航組織公約大會,可根據(jù)雙方約定稱臺灣代表團為“中華臺北” 。

 

68、海峽兩岸交流活動應稱“海峽兩岸XX活動”。臺灣與港澳并列時應稱“港澳臺地區(qū)”或“臺港澳地區(qū)”。對海峽兩岸和港澳共同舉辦的交流活動,不得出現(xiàn)“中、港、臺”“中、澳、臺”“中、港、澳、臺”之類的表述,應稱為“海峽兩岸暨香港”“海峽兩岸暨澳門”“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不使用“兩岸三(四)地”的提法。

 

69、臺商在祖國大陸投資,不得稱“中外合資”“中臺合資”,可稱“滬臺合資”“桂臺合資”等。對來投資的臺商可稱“臺方”,不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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