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3
新華社在《新聞閱評動態(tài)》第315期發(fā)表《新華社新聞報道中的禁用詞(第一批)》中規(guī)定了媒體報道中的禁用詞,體現(xiàn)了人道主義和主權意識。
新增的時政社會生活類詞匯中強調(diào),對國內(nèi)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yè)負責人,不使用“老板”。報道中一般不有意突出某一類型群體或某一種身份。如災禍報道中,不使用“死難者中有一名北大學生,其余為普通群眾”等類似提法。
另外,新聞媒體和網(wǎng)站應當禁用的不文明用語有38個,例如“裝逼、草泥馬、特么的、撕逼、瑪拉戈壁、爆菊、JB、呆逼、本屌、齊B短裙、法克魷、丟你老母”等。
不宜稱“中共XX省省委書記”“XX市市委書記”,應稱“中共XX省委書記”“XX市委書記”。除對過去特定歷史時期的表述外,不再繼續(xù)使用“少數(shù)民族上層人士”的稱謂。
不得將香港、澳門與中國并列提及,如“中港”“中澳”等。不宜將內(nèi)地與香港、澳門簡稱為“內(nèi)港”“內(nèi)澳”,可以使用“內(nèi)地與香港(澳門)”,或者“京港(澳)”“滬港(澳)”等。
此外,“村長”“村官”“解放前(后)”“新中國成立前(后)”“前蘇聯(lián)”“深港一體化”“一帶一路”戰(zhàn)略等過去慣用提法,也在禁用詞之列。
百度搜索“一帶一路”,從網(wǎng)媒到政府官網(wǎng),錯用比比皆是。
新華社發(fā)布《新華社新聞信息報道中的禁用詞和慎用詞(2016年7月修訂)》,在2015年11月發(fā)布的《新華社在新聞報道中的禁用詞(第一批)》45條禁用詞、規(guī)范用語基礎上,這版新增57條內(nèi)容,供大家參考。
以下為最新修訂版全文:
▍時政和社會生活類
1、對有身體傷疾的人士不使用“殘廢人”“獨眼龍”“瞎子”“聾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稱,而應使用“殘疾人”“盲人”“聾人”“智力障礙者”或“智障者”等詞匯。
2、報道各種事實特別是產(chǎn)品、商品時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最先進”等具有極端評價色彩的詞匯。
3、醫(yī)藥產(chǎn)品報道中不得含有“療效最佳”“根治”“安全預防”“安全無副作用”“治愈率”等詞匯,藥品報道中不得含有“藥到病除”“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最新技術”“最高技術”“最先進制法”“藥之王”“國家級新藥”等詞匯。
4、通稿報道中,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男神”“女神”等詞匯,可使用“著名演員”“著名藝術家”等。
5、對各級領導同志的各種活動報道,慎用“親自”等詞。除了黨中央國務院召開的重要會議外,一般性會議不用“隆重召開”字眼。
6、對國內(nèi)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yè)負責人,不使用“老板”。
7、報道中一般不有意突出某一類型群體或某一種身份。如災禍報道中,不使用“死難者中有一名北大學生,其余為普通群眾”的類似提法。
8、不使用“踐行‘八榮八恥’”的提法,應使用“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
9、報道中禁止使用“哇噻”“媽的”等臟話、黑話等。近年來網(wǎng)絡用語中對各種詞語進行縮略后新造的“PK”“TMD”等(新媒體可用“PK”一詞),也不得在報道中使用。近年來“追星”活動中不按漢語規(guī)則而生造出的“玉米”“綱絲”“涼粉”等特殊詞匯,我社報道中只能使用其本義,不能使用為表示“某明星的追崇者”的引申義。如果報道中因引用需要,無法回避這類詞匯時,均應使用引號,并以括號加注,表明其實際內(nèi)涵。
10、新聞媒體和網(wǎng)站應當禁用的38個不文明用語:
裝逼、草泥馬、特么的、撕逼、瑪拉戈壁、爆菊、JB、呆逼、本屌、齊B短裙、法克魷、丟你老母、達菲雞、裝13、逼格、蛋疼、傻逼、綠茶婊、你媽的、表砸、屌爆了、買了個婊、已擼、吉跋貓、媽蛋、逗比、我靠、碧蓮、碧池、然并卵、日了狗、屁民、吃翔、XX狗、淫家、你妹、浮尸國、滾粗。
▍法律法規(guī)類
11、在新聞稿件中涉及如下對象時不宜公開報道其真實姓名:
犯罪嫌疑人家屬;
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
采用人工授精等輔助生育手段的孕、產(chǎn)婦;
嚴重傳染病患者;
精神病患者;
被暴力脅迫賣淫的婦女;
艾滋病患者;
有吸毒史或被強制戒毒的人員。
涉及這些人時,稿件可使用其真實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張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12、對刑事案件當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應使用“犯罪嫌疑人”。
13、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訴,被告也可以反訴。不要使用原告“將某某推上被告席”這樣帶有主觀色彩的句子。
14、不得使用“某某黨委決定給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職、開除等處分”,可使用“某某黨委建議給予某某撤職、開除等處分”。
15、不要將“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稱作“全國人大副委員長”,也不要將“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稱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級人大常委會的委員,不要稱作“人大常委”。
16、國務院所屬研究機構(gòu)、直屬機構(gòu)和其他相關機構(gòu),稱謂要寫全,不得簡稱為“國務院”。
17、“村民委員會主任”簡稱“村主任”,不得稱“村長”。大學生村干部可稱作“大學生村官”,除此之外不要把村干部稱作“村官”。
18、在案件報道中指稱“小偷”“強奸犯”等時,不要使用其社會身份或者籍貫作標簽式前綴。如:一個曾經(jīng)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寫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寫成“教授罪犯”;不要使用“河南小偷”“安徽農(nóng)民歹徒”一類的寫法。
19、國務院機構(gòu)中的審計署的正副行政首長稱“審計長”“副審計長”,不要稱作“署長”“副署長”。
20、各級檢察院的“檢察長”不要寫成“檢察院院長”。
21、不宜稱“中共XX省省委書記”“XX市市委書記”,應稱“中共XX省委書記”“XX市委書記”。
22、一般不再公開使用“非黨人士”的提法。在特定場合,如需強調(diào)民主黨派人士的身份,可使用“非中共人士”。“黨外人士”主要強調(diào)中共黨內(nèi)與黨外的區(qū)別,已經(jīng)約定俗成,可繼續(xù)使用。
23、除對過去特定歷史時期的表述外,不再繼續(xù)使用“少數(shù)民族上層人士”的稱謂。
▍民族宗教類
24、對各民族,不得使用舊社會流傳的帶有污辱性的稱呼。不能使用“回回”“蠻子”等,而應使用“回族”等。不能隨意簡稱,如“蒙古族”不能簡稱為“蒙族”,“維吾爾族”不能簡稱為“維族”,“朝鮮族”不能簡稱為“鮮族”等。
25、禁用口頭語言或?qū)I(yè)用語中含有民族名稱的污辱性說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來指代“庸醫(yī)”。不得使用“蒙古人”來指代“先天愚型”等。
26、少數(shù)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稱為民族,只能稱為“XX人”,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不能稱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等。
27、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稱與后世民族名稱混淆,如不能將“高句麗”稱為“高麗”,不能將“哈薩克族”“烏孜別克族”等泛稱為“突厥族”或“突厥人”。
28、“穆罕默德”通常是指伊斯蘭教先知。有一些穆斯林的名字叫“穆罕默德”。為了區(qū)別和避免誤解,對這些穆斯林應加上其姓,即使用兩節(jié)姓名。
29、“穆斯林”是伊斯蘭教信徒的通稱,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為一談。不能說“回族就是伊斯蘭教”“伊斯蘭教就是回族”。稿件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稱“穆斯林”。
30、涉及信仰伊斯蘭教的民族的報道,不得提及與豬相關內(nèi)容。
31、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說“宰”,不能寫作“殺”。
▍港澳臺和領土主權類
32、香港、澳門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qū)。在任何文字、地圖、圖表中都要避免讓人誤以為香港、澳門是“國家”。尤其是與其他國家名稱連用時,應注意以“國家和地區(qū)”來限定。
33、不得將香港、澳門與中國并列提及,如“中港”“中澳”等。不宜將內(nèi)地與香港、澳門簡稱為“內(nèi)港”“內(nèi)澳”,可以使用“內(nèi)地與香港(澳門)”,或者“京港(澳)”“滬港(澳)”等。
34、“臺灣”與“祖國大陸(或‘大陸’)”為對應概念,“香港、澳門”與“內(nèi)地”為對應概念,不得弄混。
35、不得將港澳臺居民來內(nèi)地(大陸)稱為來“中國”或“國內(nèi)”。不得說“港澳臺游客來華(國內(nèi))旅游”,應稱為“港澳臺游客來內(nèi)地(大陸)旅游”。
36、中央領導同志到訪香港、澳門應稱為“視察”,不得稱為“出訪”。中央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到訪香港、澳門應稱為“考察”或“訪問”。
37、稱呼包含香港、澳門的國際組織如世界貿(mào)易組織、世界氣象組織成員時,應統(tǒng)稱為“世界貿(mào)易組織成員”“世界氣象組織成員”等,不得稱為“成員國”。
38、在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或其他體育事務中,原則上按相應章程的要求或約定稱呼。如“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可簡稱為“中國奧委會”,“中國香港奧林匹克委員會”可簡稱為“中國香港奧委會”,“中國國家隊”可簡稱為“國家隊”,“中國香港隊”可簡稱為“香港隊”。
39、區(qū)分“香港(澳門)居民(市民)”和“香港(澳門)同胞”概念,前者指居住在港(澳)的全體人員,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也包括中國籍居民和外國籍居民,后者則指中華民族大家庭成員。
40、區(qū)分國境與關境概念。國境是指一個國家行使主權的領土范圍,從國境的角度講,港澳屬“境內(nèi)”;關境是指適用同一海關法或?qū)嵭型魂P稅制度的區(qū)域,從關境的角度講,港澳屬單獨關稅區(qū),相對于內(nèi)地屬于“境外”。內(nèi)地人員赴港澳不屬出國但屬出境。
41、將港澳臺業(yè)務單列為國內(nèi)業(yè)務的特殊類別加以規(guī)范管理,將往來內(nèi)地及港澳臺之間的交通線路稱為“港澳臺航線”或“國際/港澳臺航線”;將手機“港澳臺漫游”業(yè)務單獨表示,或稱為“國際/港澳臺漫游”,也可稱為“跨境漫游”或“區(qū)域漫游”。
42、不得將港資、澳資企業(yè)劃入外國企業(yè),在表述時少用“視同外資”,多用“參照外資”。
43、內(nèi)地與港澳在交流合作中簽訂的協(xié)議文本等不得稱為“條約”,可稱為“安排”“協(xié)議”等;不得將適用于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專屬名詞用于內(nèi)地與港澳。
44、涉及內(nèi)地與港澳在司法聯(lián)系與司法協(xié)助方面,不得套用國際法上的術語,如內(nèi)地依照涉外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等程序與港澳開展司法協(xié)助,不得使用“中外司法協(xié)助”“國際司法協(xié)助”“中港(澳)司法協(xié)助”等提法,應表述為“區(qū)際司法協(xié)助”或“內(nèi)地與香港(澳門)司法協(xié)助”等;對兩地管轄權或法律規(guī)范沖突,應使用“管轄權沖突”“法律沖突”等規(guī)范提法,不得使用“侵犯司法主權”等不規(guī)范提法;不得使用“引渡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表述,應稱為“移交或遣返犯罪嫌疑人或罪犯”。
45、不得將香港、澳門回歸祖國稱為“主權移交”“收回主權”,應表述為中國政府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政權交接”。不得將回歸前的香港、澳門稱為“殖民地”,可說“受殖民統(tǒng)治”。不得將香港、澳門視為或稱為“次主權”地區(qū)。
46、不得使用內(nèi)地與港澳“融合”“一體化”或深港、珠澳“同城化”等詞語,避免被解讀為模糊“兩制”界限、不符合“一國兩制”方針政策。
47、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的官方機構(gòu)和制度安排,應按照基本法表述。如“香港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不得說成“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政府行政長官”,“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立法會”不得說成“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政府立法會”;香港、澳門實行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不得說成“三權分立”。
48、對港澳反對派自我褒揚的用語和提法要謹慎引用。如不使用“雨傘運動”的說法,應稱為“非法‘占中’”或“違法‘占中’”;不稱“占中三子”,應稱為“非法‘占中’發(fā)起人”,開展輿論斗爭時可視情稱為“占中三丑”;不稱天主教香港教區(qū)退休主教陳日君等為“榮休主教”,應稱為“前主教”。
49、對 1949 年 10 月 1 日之后的臺灣地區(qū)政權,應稱之為“臺灣當局”或“臺灣方面”,不使用“中華民國”,也一律不使用“中華民國”紀年及旗、徽、歌。嚴禁用“中華民國總統(tǒng)(副總統(tǒng))”稱呼臺灣地區(qū)正(副)領導人,可稱為“臺灣當局領導人(副領導人)”“臺灣地區(qū)領導人(副領導人)”。對臺灣“總統(tǒng)選舉”,可稱為“臺灣地區(qū)領導人選舉”,簡稱為“臺灣大選”。
50、不使用“臺灣政府” 一詞。不直接使用臺灣當局以所謂“國家”“中央”“全國”名義設立的官方機構(gòu)名稱,對臺灣方面“一府”(“總統(tǒng)府”)、“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jiān)察院”)及其下屬機構(gòu),如“內(nèi)政部”“文化部”等,可變通處理。
如對“總統(tǒng)府”,可稱其為“臺灣當局領導人幕僚機構(gòu)”“臺灣當局領導人辦公室”;對“立法院”可稱其為“臺灣地區(qū)立法機構(gòu)”;對“行政院”可稱其為“臺灣地區(qū)行政管理機構(gòu)”;對“臺灣當局行政院各部會”可稱其為“臺灣某某事務主管部門”“臺灣某某事務主管機關”,如“文化部”可稱其為“臺灣文化事務主管部門”,“中央銀行”可稱其為“臺灣地區(qū)貨幣政策主管機關”,“金管會”可稱其為“臺灣地區(qū)金融監(jiān)管機構(gòu)”特殊情況下不得不直接稱呼上述機構(gòu)時,必須加引號,我廣播電視媒體口播時則需加“所謂”一詞。陸委會現(xiàn)可以直接使用,一般稱其為“臺灣方面陸委會”或“臺灣陸委會”。
51、不直接使用臺灣當局以所謂“國家”“中央”“全國”名義設立的官方機構(gòu)中官員的職務名稱,可稱其為“臺灣知名人士”“臺灣政界人士”或“xx 先生(女士)”。對“總統(tǒng)府秘書長”,可稱其為“臺灣當局領導人幕僚長”“臺灣當局領導人辦公室負責人”;對“行政院長”,可稱其為“臺灣地區(qū)行政管理機構(gòu)負責人”;對“臺灣各部會首長”,可稱其為“臺灣當局某某事務主管部門負責人”;對“立法委員”,可稱其為“臺灣地區(qū)民意代表”。臺灣省、市級及以下(包括臺北市、高雄市等“行政院直轄市”)的政府機構(gòu)名稱及官員職務,如省長、市長、縣長、議長、議員、鄉(xiāng)鎮(zhèn)長、局長、處長等,可以直接稱呼。
52、“總統(tǒng)府”“行政院”“國父紀念館”等作為地名,在行文中使用時,可變通處理,可改為“臺灣當局領導人辦公場所”“臺灣地區(qū)行政管理機構(gòu)辦公場所”“臺北中山紀念館”等。
53、“政府”一詞可使用于省、市、縣以下行政機構(gòu),如“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不用加引號,但臺灣當局所設“福建省”“連江縣”除外。對臺灣地區(qū)省、市、縣行政、立法等機構(gòu),應避免使用“地方政府”“地方議會”的提法。
54、涉及“臺獨”政黨“臺灣團結(jié)聯(lián)盟”時,不得簡稱為“臺聯(lián)”,可簡稱“臺聯(lián)黨”?!皶r代力量”因主張“臺獨”,需加引號處理。“福摩薩”“福爾摩莎”因具有殖民色彩,不得使用,如確需使用時,須加引號。
55、對國民黨、民進黨、親民黨等黨派機構(gòu)和人員的職務,一般不加引號。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chǎn)黨并列時可簡稱“國共兩黨”。對于國共兩黨交流,不使用“國共合作”“第三次國共合作”等說法。對親民黨、新黨不冠以“臺灣”字眼。
56、對臺灣民間團體,一般不加引號,但對以民間名義出現(xiàn)而實有官方背景的團體,如臺灣當局境外設置的所謂“經(jīng)濟文化代表處(辦事處)”等應加引號;對具有反共性質(zhì)的機構(gòu)、組織(如“反共愛國同盟”“三民主義統(tǒng)一中國大同盟”)以及冠有“中華民國”字樣的名稱須回避,或采取變通的方式處理。
57、對島內(nèi)帶有“中國”“中華”字眼的民間團體及企事業(yè)單位,如臺灣“中華航空”“中華電信”“中國美術學會”“中華道教文化團體聯(lián)合會”“中華兩岸婚姻協(xié)調(diào)促進會”等,可以在前面冠以“臺灣”直接稱呼,不用加引號。
58、對以民間身份來訪的臺灣官方人士,一律稱其民間身份。因執(zhí)行某項兩岸協(xié)議而來訪的臺灣官方人士,可稱其為“兩岸XX協(xié)議臺灣方面召集人”“臺灣XX事務主管部門負責人”。
59、對臺灣與我名稱相同的大學和文化事業(yè)機構(gòu),如“清華大學”“故宮博物院”等,應在前面加上臺灣、臺北或所在地域,如“臺灣清華大學”“臺灣交通大學”“臺北故宮博物院”,一般不使用“臺北故宮”的說法。
60、對臺灣冠有“國立”字樣的學校和機構(gòu),使用時均須去掉“國立”二字。如“國立臺灣大學”,應稱“臺灣大學”;“XX國小”“XX國中”,應稱“XX小學”“XX初中”。
61、金門、馬祖行政區(qū)劃隸屬福建省管理,因此不得稱為臺灣金門縣、臺灣連江(馬祖地區(qū)),可直接稱金門、馬祖。從地理上講,金門、馬祖屬于福建離島,不得稱為“臺灣離島”,可使用“外島”的說法。
62、對臺灣當局及其所屬機構(gòu)的法規(guī)性文件與各式官方文書等,應加引號或變通處理。對臺灣當局或其所屬機構(gòu)的“白皮書”,可用“小冊子”“文件”一類的用語稱之。
63、不得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自稱為“大陸法律”。
對臺灣所謂“憲法”,應改為“臺灣地區(qū)憲制性規(guī)定”,“修憲”“憲改”“新憲”等一律加引號。對臺灣地區(qū)施行的“法律”改稱為“臺灣地區(qū)有關規(guī)定”。如果必須引用臺灣當局頒布的“法律”時,應加引號并冠之“所謂”兩字。
不得使用“兩岸法律”等具有對等含義的詞語,可就涉及的有關內(nèi)容和問題進行具體表述,如“海峽兩岸律師事務”“兩岸婚姻、繼承問題”“兩岸投資保護問題”等。
64、兩岸關系事務是中國內(nèi)部事務,在處理涉臺法律事務及有關報道中,一律不使用國際法上專門用語。如“護照”“文書認證、驗證”“司法協(xié)助”“引渡”“偷渡”等,可采用“旅行證件”“兩岸公證書使用”“文書查證”“司法合作” “司法互助”“遣返”“私渡”等用語。涉及臺灣海峽海域時不得使用“海峽中線”一詞,確需引用時應加引號。
65、國際場合涉及我國時應稱中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能自稱“大陸”;涉及臺灣時應稱“中國臺灣”,且不能把臺灣和其他國家并列,確需并列時應標注“國家和地區(qū)”。
66、對不屬于只有主權國家才能參加的國際組織和民間性的國際經(jīng)貿(mào)、文化、體育組織中的臺灣團組機構(gòu),不能以“臺灣”或“臺北”稱之,而應稱其為“中國臺北”“中國臺灣”。若特殊情況下使用“中華臺北”,需事先請示外交部和國臺辦。
67、臺灣地區(qū)在 WTO 中的名稱為“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單獨關稅區(qū)”(簡稱“中國臺北單獨關稅區(qū)”)。2008 年以來經(jīng)我安排允許臺灣參與的國際組織,如世界衛(wèi)生大會、國際民航組織公約大會,可根據(jù)雙方約定稱臺灣代表團為“中華臺北” 。
68、海峽兩岸交流活動應稱“海峽兩岸XX活動”。臺灣與港澳并列時應稱“港澳臺地區(qū)”或“臺港澳地區(qū)”。對海峽兩岸和港澳共同舉辦的交流活動,不得出現(xiàn)“中、港、臺”“中、澳、臺”“中、港、澳、臺”之類的表述,應稱為“海峽兩岸暨香港”“海峽兩岸暨澳門”“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不使用“兩岸三(四)地”的提法。
69、臺商在祖國大陸投資,不得稱“中外合資”“中臺合資”,可稱“滬臺合資”“桂臺合資”等。對來投資的臺商可稱“臺方”,不能稱
中國法制熱點網(wǎng)
互聯(lián)網(wǎng)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平臺
中央網(wǎng)信辦舉報投訴
中組部舉報投訴
全國文化市場舉報平臺
我為群眾辦實事
社會組織政務平臺
人民法院調(diào)解平臺
國家政務服務平臺
自然資源部門戶網(wǎng)站
中國軍事網(wǎng)
法制網(wǎng)
12309中國檢察網(wǎng)
中國普法網(wǎng)
司法部
法律咨詢
民工求助
向中紀委監(jiān)委投稿
我向總理留言
中國記協(xié)網(wǎng)
鳳凰網(wǎng)
中國新聞網(wǎng)
中國經(jīng)濟網(wǎng)
中青網(wǎng)
中國網(wǎng)
新華網(wǎng)
人民網(wǎng)
央視網(wǎng)
中國文明網(wǎng)
國務院
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
國務院督查
騰訊
龍采
國務院扶貧辦
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