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2
2021年9月28日,消防救援機構對某小區(qū)進行檢查時發(fā)現(xiàn),該小區(qū)4號樓(高層建筑)2單元公共門廳停放一輛電動自行車。隨行檢查的物業(yè)人員反映,車主強某某不聽勸阻,多次將電動自行車停放于公共門廳,違反了《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執(zhí)法人員立即通知車主強某某到場,當場責令強某某予以改正,車主強某某拒不配合改正。
依據(jù)《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第四十七條第(七)項,消防救援機構對強某某罰款500元。
專家評析《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鼓勵在高層住宅小區(qū)內(nèi)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存放和充電的場所。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獨立設置,并與高層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離;確需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內(nèi)的,應當與該建筑的其他部分進行防火分隔。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充電設施應當具備充滿自動斷電功能。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依據(jù)《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第四十七條第七項,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jīng)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jīng)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本案中,強某某不聽勸阻,多次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停放電動自行車,執(zhí)法人員當場責令強某某予以改正,車主強某某拒不配合改正,應當依據(jù)本條對其進行處罰。
來源:應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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