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9
拖欠社保后勞動者反饋、舉報、投訴的主體及法律依據
現實中拖欠社保這是普遍存在的問題,然而針對拖欠社保的問題又不屬于仲裁、訴訟的范疇,此類情況是實務中較為突出的矛盾,對此筆者將勞動者投訴、舉報的主體、部門及法律規(guī)定進行了總結歸納,具體如下。
一、征收主體及法律依據:
1、稅務機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之規(guī)定,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所說的三項社會保險費是指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2、勞動保證行政部門----(勞動監(jiān)察大隊)
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監(jiān)督檢查辦法》規(guī)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對違反《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繳費單位及其責任人員,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可以按照條例規(guī)定委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托,可以對繳費單位履行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繳費義務的情況進行調查和檢查,發(fā)現繳費單位有瞞報、漏報和拖欠社會保險費等行為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二、用人單位拖欠社保的法律后果:
1、加收滯納金、強制執(zhí)行: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繳費單位未按規(guī)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第二十六條 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2、行政處罰---對繳費單位及主要負責人進行罰款: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jiān)督檢查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具體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監(jiān)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包括對繳費單位進行檢查、調查取證、擬定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擬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申請書、受理群眾舉報等工作。
3、對單位罰款的情形: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jiān)督檢查辦法》第十四條對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的;
?。?)未按規(guī)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
?。?)未按規(guī)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
對上述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4、對單位直接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及及其他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的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1)因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造成社會保險費遲延繳納的;
?。?)因不設帳冊造成社會保險費遲延繳納的;
(3)因其他違法行為造成社會保險費遲延繳納的。
三、征繳機構不依法履責時,如何維權?
1、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xù)手續(xù)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fā)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
2、行政或刑事責任:
①《社會保險費征繳監(jiān)督檢查辦法》第二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②《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費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追回流失的社會保險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