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06
絳縣公安局
關于依法嚴厲打擊拒絕執(zhí)行疫情防控措施違法犯罪行的
通告
當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勢嚴峻復雜,為落實“外防輸入、內防反彈”防控要求,科學精準有序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維護社會大局安全穩(wěn)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guī)及《山西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公民履行疫情防控法定義務的通告》,全縣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下列違法犯罪行為?,F(xiàn)將有關要求通告如下:
一、對從疫情中高風險區(qū)域、紅黃碼或有本土病例報告但未調整風險等級的地區(qū)來(返)絳人員,不主動向所在單位或社區(qū)上報,瞞報、謊報病情、旅居史、接觸史、行蹤軌跡等涉疫信息,拒不接受體溫檢測、醫(yī)學觀察、傳染病調查、樣本采集檢測等疫情防控措施,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引發(fā)傳染病傳播或有現(xiàn)實傳播危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明知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人員,故意進入公共場所、乘坐交通工具或者故意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組織、參與聚集性活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采取的防控、檢疫、隔離等措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guī)定,以涉嫌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四、泄漏確診病例、無癥狀感染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資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于有下列違反疫情防控措施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情節(jié)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在疫情防控檢查站,不配合檢查、不服從調度指揮,采取駕車闖卡、繞卡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檢查的;
2、采取攜帶多部手機、更換手機(卡)、更換司機等方式故意隱瞞行程的;
3、符合集中或居家隔離條件人員,不遵守相關規(guī)定拒絕隔離、逃避隔離或隔離期間擅自脫管外出的;
4、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區(qū)、超市、商場等公共場所,拒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健康檢查的;
5、拒不執(zhí)行疫情防控要求,未按規(guī)定落實“喜事緩辦、喪事簡辦、宴會不辦”、擅自參加聚集性活動的;
6、納入核酸檢測范圍的人員,無正當理由不按規(guī)定參加核酸檢測的;
7、封控、管控的小區(qū)居民,違反有關規(guī)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8、拒不配合疫情流行病學調查的,或在流調中,故意隱瞞行程、與確診病例、疑似病例接觸史的;
9、違反疫情防控規(guī)定,賓館、洗浴、棋牌室、健身房、KTV等場所擅自經營的;
10、編造虛假涉疫信息,在網(wǎng)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故意在網(wǎng)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的;
11、在疫情防控工作中,采取辱罵、恐嚇、吐口水、撕扯防護裝備等方式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
12、賓館、旅社、公寓等經營單位擅自接待有中高風險地區(qū)旅居史或其他政府規(guī)定地區(qū)旅居史人員,單位或其他人員擅自留宿前述人員,且不主動向社區(qū)報告的;
13、其他違反疫情防控工作措施的行為。對上述違法犯罪行為或幫助實施上述違法犯罪行為的,公安機關將堅決依法對相關責任人、責任單位從快從嚴從重予以處理。請廣大群眾和有關單位自覺遵守法律法規(guī),認真執(zhí)行政府相關防疫措施,共同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構筑疫情防控牢固防線。
舉報電話:110
特此公告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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