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06
公安機關偵查階段
拘留期限: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所以一般刑事拘留最長不超過37天。- 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jīng)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對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且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上述規(guī)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
一般情況: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15日。- 認罪認罰情況: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10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1年的,可以延長至15日。- 補充偵查: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偵2次,每次1個月。
法院審判階段
一審:一般在受理后2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3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案件,經(jīng)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進一步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0日以內審結。
二審:應當在1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特殊情形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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