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9
處理結果
按照屬地政府批復后的事故調查報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行政執(zhí)法部門對該公司罰款73.75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對該公司總經理劉某某罰款5.2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對安全管理人員楊某某處吊銷相應資格并罰款7200元。專家評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fā)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發(fā)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行政執(zhí)法部門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案中,該公司未認真落實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fā)現并消除礦區(qū)南側邊坡事故隱患,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行政執(zhí)法部門依據本條規(guī)定對其進行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職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fā)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本案中,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未制定隱患治理方案進行排險治理、未按礦區(qū)開發(fā)利用方案設計要求開采,擅自安排人員進入巡查作業(yè),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行政執(zhí)法部門應依據本條規(guī)定對其進行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的職責。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該公司安全管理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行政執(zhí)法部門應依據本條對其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