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07
眾所周知,學校是教書育人的場所,卻常常被一些無關的事件干擾,分散了老師和管理者的許多精力和時間。就拿五一前的4月30日來說,從早上10點多晚上11點,我的時間和精力都花在了一起和學校不太相關的事件上,當然,是為了保證學校教育教學秩序不被影響和干擾,這也是我的職責所在。
回想起來在學校一些事情的發(fā)生和處理,本來事件的當事雙方只要各自主動認清責任,持以積極的態(tài)度,一些事情完全可以迎刃而解。但有時候某些人的思維很奇怪,不管處理什么事情,總想拉個墊背的,總想把責任推給別人以求得心理平衡甚至無理也要犟三分以顯得自己不是好欺負的。特別是出于這樣的心理和心態(tài),給學校處理有些矛盾就帶來了很多麻煩,學校時不時就被某些家長或者社會人當成了冤大頭,無辜被牽連,學校成了名副其實的弱勢群體。
還好,今天看到在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六起涉及校園管理,民事糾紛的典型案例,為校園糾紛和矛盾的責任認定提供了指引??春?,心里有了底氣。 特別提到:學校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應承擔侵權責任,避免產生“只要未成年人在校受傷則學校必然擔責”的誤解。 特別是案例一、案例二、案例四分別從學生自行摔倒受傷、第三人侵權致?lián)p害、文體活動中受傷等幾種情形,對各方主體責任作出認定,以司法裁判支持學校正常組織、開展教學等相關活動。案例五,當事人就學校教育懲戒行為是否合理存在分歧,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裁判,保障教育懲戒行為既有尺度,又有溫度,對于規(guī)范學校、教師、學生、家長各方行為具有重要的規(guī)則引領意義。 當然,案例三中,八年級學生因瑣事在課間休息期間毆打同學,并打傷予以勸阻的其他同學,對此學校未及時發(fā)現(xiàn)并制止。人民法院認為學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職責時存在不足,依法判決學校承擔相應侵權責任,以司法裁判推動學校教育、管理職責的落實。
長期以來,許多家長包括一些社會人士認為:未成年孩子只要送到學校,不管什么原因孩子在學校受傷,學校都是有責任的,使得學校在處理一些學生受傷事件時很被動。即使明顯學校沒有什么過錯,都要花很大的精力去應對家長的質疑甚至胡攪蠻纏。
雖然,國家和地方的許多法律和條例早已明確了學生在校發(fā)生安全事故后“學校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應承擔侵權責任”,但這些典型案例的發(fā)布、分析及處理結果,更直觀的再次向人們表明:學校不是無限責任公司,老師也不是全職保姆。只要學校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的,學生在學校受傷,學校是不承擔責任的。當然,如果師生受傷事件發(fā)生在學校,學??梢詤f(xié)助協(xié)調處理、提供幫助。對于在事件發(fā)生過程中有學生違反學校紀校規(guī),學校有權根據(jù)校規(guī)處理學生而不受任何人干擾或阻撓。
此次典型案例的發(fā)布,不僅明確家長的責任和義務,也明確了學校教育管理的職責,規(guī)范了學校的行為;不僅回應了社會關切的焦點問題,更是通過“小案件”闡述“大道理”,明確了學校、家長及學生的權責邊界,為營造安全、有序的的學校教育教學環(huán)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不管怎樣,希望社會多給學校一些理解、給老師們多一些寬容,這樣老師才能有足夠的安全感,大膽的施教,心無旁騖的認真教書、潛心育人,受益的是我們的孩子和國家的發(fā)展。當然,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校園糾紛的責任認定也必須依法依規(guī),既不能讓學校成為“無限責任公司”,也不能無視學校教育教學管理的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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